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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631.
標題: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6032號函
日期:
090.04.04
1632.
標題: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外之行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熔煉程序,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7377號函
日期:
090.03.29
1633.
標題:
依「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同一公私場所使用固體或液體燃料之鍋爐、非交通用渦輪及非交通用發電引擎,符合輸入熱值一○○百萬千卡/小時以上或蒸氣蒸發量達一三○公噸/小時以上者,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7581號函
日期:
090.03.27
1634.
標題:
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公私場所於設置或變更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前,應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關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3332號函
日期:
090.03.23
1635.
標題:
一、污染源以廢水處理場污泥為原料,經高溫乾燥爐乾燥後之產品,作為水泥添加劑之製程,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惟同一公私場所內所有製程之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每年五十公噸以上者,則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0835號函
日期:
090.03.15
1636.
標題:
一、依「環境保護專貴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私場所‧‧‧‧得由其委任之環境保護工程業派任‧‧‧‧代為操作,該人員應全職於設置之公私場所‧‧‧‧』、第二十一條『公私場所‧‧‧‧不得聘雇非在其處所執行其專責業務‧‧‧‧』、第二十條『公私場所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上作』,另依第十三條專責人員設置、離職註銷、不能執行業務時,報備代理人等變更事項均由設置處所負責人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
字號:
環署空字第04245號函
日期:
090.03.14
1637.
標題:
一、因設計或實際處理量每小時未滿二噸之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操作及管理條件皆較大中型焚化爐差,所排放之戴奧辛濃度亦較高,常引起附近民眾詬病,有必要納入管制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12424號函
日期:
090.03.09
1638.
標題:
一、本署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另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以規範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9438號函
日期:
090.02.23
1639.
標題:
廢/停
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09380號函
日期:
090.02.14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640.
標題:
一、一般鍋爐所使用之燃料為碳氫化合物,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倘其使用有害事業廢棄物為燃料,因其需有完善之焚化處理設備,已去除廢氣中之有害成份,其排放之廢氣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署業餘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以(90)環署空字第○○○五五五六後函(影本如附)解釋在案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280號函
日期:
09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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