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非鐵金屬基本工業外之行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序、非鐵金屬二級熔煉程序,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73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公告第二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人員之非鐵金屬基本 工業外之行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非鐵金屬初級熔煉程 序、非鐵金屬二級熔煉程序,指以非鐵金屬礦、礦砂或廢料為原料, 且所有反射爐及熔解爐(含坩鍋爐)總設計容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大於 五公噸/批者,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治專責人員。 二、本案貴轄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熔煉、精煉程序,倘係以非鐵金屬礦 、礦砂或廢料為原料,經熔煉(反射爐)、精練(精練爐)、澆鑄、 裁剪等程序,從事非鐵金屬製成品之製造,且其總反射爐總設計容量 或總計處理量大於五公噸/批者,則屬前述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治 專責人員之固定污染源,請貴局查明後通知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