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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驗測定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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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0938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2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
設施之固定污染源之公告事項備註規定,既設固定污染源因製程特性
無法停爐歲修者,或因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製煙道結構安全勘虞者
,或煙道排氣溫度低於露點致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無法準確量測者,或
緊急用之發電設備運轉率低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以定期檢
驗測定替代之。
二、前述既設固定染源,係止於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公告目前已建造完成
、建造中、已完成工程招標程序或已完成工程發包簽約者,而非以其
是否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為認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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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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