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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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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603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 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本項係規範公私場所遇突發事 故時,依法除應採取防制空氣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外,並應即時告知 當地主管機關,俾利協助處理、應變。貴院函詢該條所稱「固定污染 源」是否包括公私場所之原料儲存區乙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污染源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 元。原料儲存區,倘因原料本身化學性質或物理形態等因素,致於儲 存區內,產生揮發性有機物或粒狀物等空氣污染物者,則屬空氣污染 防制法所規範之污染源。亦即倘原料儲存區因突發事故,造成空氣污 染物大量排放時,其公私場所負責人應依法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 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二、另關於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任何處所引發火災所致之空氣污染行為 ,是否均不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乙節,本署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環署空字第 57202 號函釋:「火災事件不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分 。」,該函係針對一般住家、房舍、倉庫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電 線走火或人為縱火)所造成之火災意外者,不宜以空氣污染防制法管 制,而應依公共危險罪處置。惟倘為公私場所任何處所之固定污染源 發生火災,造成排放大量空氣污染物者,則屬前揭說明二之突發事故 ,該公私場所負責人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 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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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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