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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號公告修正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其中第二批及第三批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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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1974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4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八九)環署空字第○○六四七八號公告 修正第一批至第七批部分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其中第二批及第三批之半導體製造程序,係指從事晶片製 造、晶圓製造、晶圓封(包)裝、積體電路或其他半導體之生產者。 上述積體電路晶片封(包)作業中若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 劑清洗或酸洗等步驟者不在此限。 二、半導體封裝製程已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該製程經移除部分污 染源後倘未涉及導線電鍍浸錫、有機溶劑清洗或酸係等步驟條件,則 可免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得辦理許可證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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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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