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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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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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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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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100.06.13 |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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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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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100.07.04 |
核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七及公告事項九,有關「消費者權益須知確認單」(表二)及「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執行回收清除作業管制聯單」(表三)之書表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要求,業者製備之書表格式應不得少於前述書表格式內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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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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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100.07.05 |
核釋「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限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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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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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110.02.01 |
核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有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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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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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109.07.20 |
廢核釋小規模餐飲業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適用非屬工商廠場應處罰鍰額度之管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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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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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101.06.05 |
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開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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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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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096.09.14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第32條許可證變更,涉及須進行功能測試者,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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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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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097.01.15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31條「置廢(污)水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補充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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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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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106.03.03 |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7項、第106條之1第4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4項規定「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自指定之日106年3月1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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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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