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301. |
099.08.27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
|
行政規則
|
|
302. |
112.12.19 |
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3. |
100.05.09 |
核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
|
行政規則
|
|
304. |
099.01.07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5.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6.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7.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8. |
100.06.13 |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
行政規則
|
|
309. |
100.07.04 |
核釋「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七及公告事項九,有關「消費者權益須知確認單」(表二)及「公告指定電子電器物品販賣業者執行回收清除作業管制聯單」(表三)之書表格式應記載事項之要求,業者製備之書表格式應不得少於前述書表格式內之應記載事項。
|
行政規則
|
|
310. |
100.07.05 |
核釋「環境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限期辦理」
|
行政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