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加入開發單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10046055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核釋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社區開發案,因原申請之開發單位破產或其他
          因素,致無法繼續履行原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及
          審查結論,其新取得原開發行為(或場所)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人(含受
          土地所有權人委託者),得檢附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受土地所有權人委
          託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書)及願依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
          容及審查結論確實執行之承諾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核
          後,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之開發單位,並就其開發行為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