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第7項、第106條之1第4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7條之1第4項規定「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自指定之日106年3月1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1060015317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依據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四十九條之四第七項、第一百零六條之一第四項,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
水道系統「洗腎診所廢(污)水管理計畫」、「廢(污)水處理技術試驗
計畫書」與「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
,自指定之日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