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0004793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中,有關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
明文件之變更規定: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或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變更者,始須依前揭規定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
證明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