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00047938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全文內容:核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及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中,有關政府機關核准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
          明文件之變更規定: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或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變更者,始須依前揭規定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
          證明文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