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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 - 固定源空污防制 152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61. 109.01.13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62. 108.08.23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 實質法規
63. 108.08.06 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實質法規
64. 108.06.11 公私場所應定期申報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65. 108.03.25 空氣污染行為 實質法規
66. 108.03.05 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 實質法規
67. 108.01.21 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實質法規
68. 105.10.31 公私場所採行低污染性氣體燃料發電之電力設施或供應低污染性氣體燃料予電力設施使用之接收設施經審查核可之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 實質法規
69. 104.12.30 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 實質法規
70. 104.06.30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 實質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