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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40050818G號、經工字第10404602980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訂定總說明及逐項說明.pdf
圖表附件: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40050818G號、經工字第10404602980號公告.pdf
附件: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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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一、指定高雄市及屏東縣(以下簡稱高屏地區)為總量管制區,並依高屏
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實施總量管制。
二、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