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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741.
標題:
公私場所污染源具有之生產設施或操作情形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所列條件表,並出租予他人操作營運者,若其與承租上述生產製程或設備者已依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暨工廠登記或營運許可時,應由承租者之代表人申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設置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80660號函
日期:
088.12.09
1742.
標題:
廢/停
一、依據本屬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適用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收費費率為零之資格,包括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其係指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一)含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九十五以上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6077號函
日期:
088.11.24
停止適用日期:
109.12.30
1743.
標題:
一、「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該標準適用對象為:半導體製造業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及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及導線架製造等作業,且揮發性有機物、三氯乙烯、硝酸、硫酸、鹽酸、磷酸及氫氟酸等各項物質之原物料年使用量,高於規定之數量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9921號函
日期:
088.11.01
1744.
標題: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其目的係為有效管理檢測機構,使檢測結果能夠反應真實狀況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8948號函
日期:
088.10.27
1745.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8745號函
日期:
088.10.26
停止適用日期:
110.05.20
1746.
標題: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八條規定,石化製程排放管道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應設置流量監測設備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70169號函
日期:
088.10.20
1747.
標題:
一、依本署八十七年二月十日(八七)環署空字第○○七六八一號簡便行文表送「縣(市)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查核紀錄表」,其中述明營建工程各項污染防制措施之查核項目及其防制效率之判定原則,貴局應不定期查核業者是否依其所提之營建工程污染防制措施計畫書記載內容執行污染防制措施,並將逐次進行之減免查核結果及判定效率予以記載,而年度減免之防制效率計算方式,則應採各次查核之防制效率平均值方式計算為宜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7941號函
日期:
088.10.20
1748.
標題:
廢/停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處分對象係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業已函釋在案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9379號函
日期:
088.10.16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1749.
標題:
一、查舊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新法已改為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一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其中所稱負責人係指突發事故之當日現場,對該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負有操作或管理責任層級最高之人員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8738號函
日期:
088.10.16
1750.
標題:
廢/停
一、為規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係針對監測設施基本功能及檢查保養作規範,並無儀器廠牌之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065309號函
日期:
088.10.05
停止適用日期:
11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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