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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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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87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2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污染源」之定義,係指排放
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三條規定,「污染源」又分為移動污染源及固定污染源兩類,移動污
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固定污染源則為移動污染源
以外之污染源。
二、固定污染源包括一般固定污染源(如工廠)及營建工程,但因營建工
程之空氣污染特性與工廠污染特性迴異,兩者管制需求及方式亦有所
不同,因此環保機關於執行管制時所指稱之固定污染源,係專指一般
固定污染源(如工廠),而執行營建工程管制工作時,並不稱之為固
定污染源管制工作,以因應實際管制需要及作業之不同而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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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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