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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其目的係為有效管理檢測機構,使檢測結果能夠反應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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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89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 關核可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其目的係為有效 管理檢測機構,使檢測結果能夠反應真實狀況。 二、本署目前已公告油品含硫量之環境檢測標準方法,但尚無環境檢驗測 定機構取得該項目分析之許可,為因應油品含硫量管制需要,倘○○ 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本署公告之油中含硫量方法,且其檢驗分析 之品保品管作業報經本署環境檢驗所認可,則貴局採樣所得之油品, 交由該公司依公告方法及認可之品保品管作業分析,最後之檢驗報告 數據,經貴局審查確認者,自可引為告發處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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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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