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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據本屬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適用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收費費率為零之資格,包括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其係指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一)含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九十五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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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760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1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屬公告「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適用硫氧化物及氮
氧化物收費費率為零之資格,包括使用低污染性氣體燃料者,其係指
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氣體燃料:
(一)含四個碳原子以下之碳氫化合物佔總氣體體積百分比九十五以上者
。
(二)每千立方公尺(攝氏十五‧五六度,一大氣壓下)熱值為六、六三
五、○○○仟卡以上且硫份含量再百萬分之五百以下者。
二、查提供丙烯燃料之純度、熱值及含硫份資料,符合前述低污染性氣體
燃料條件,貴公司之熱煤鍋爐倘僅使用該丙烯為燃料,其排放硫氧化
物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為零,得免繳納空氣污染防
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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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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