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為規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係針對監測設施基本功能及檢查保養作規範,並無儀器廠牌之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530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為規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
、檢查、保養及紀錄,本署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係針
對監測設施基本功能及檢查保養作規範,並無儀器廠牌之規定。
二、水泥製造業係屬本署第一批公告指定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污染
源,其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檢查、保養及紀錄,
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要點」規定。
三、倘屬公告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固定污染源,於規定期限內完成
設置後,應檢具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
認可內容應納入操作許可證內容之一部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