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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處分對象係行為人,倘總承包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業已函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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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06937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10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處分對象係行為人,倘總承包
商能提出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污染係由承包商所
為,則處分對象為承包商,本署業已函釋在案。
二、本案倘原處分對象○○鐵工廠所提出之工程分包合約書內容屬實,且
違規日期係於該工程合約期限內,並經查明污染行為確係○○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於工程合約簽訂後所為,則符合前述說明之規定,處分對
象應更正為該公司,原對○○鐵工廠之處分應予撤銷。另因○○營造
工程有限公司並未接獲污染改善通知,致未能於改善限期內檢具符合
規定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或完成改善,故不宜對該公司處以按日連罰
之處分,僅能就其污染事實部分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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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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