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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水污染防治

    業務分類:水質保護 - 水污染防治 1584 筆

    501.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58792號函
    日期:094.08.04
    502.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44795號函
    日期:094.06.21
    503.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47416號函
    日期:094.06.21
    504.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46853號函
    日期:094.06.20
    505.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20626號函
    日期:094.03.29
    506.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16637號函
    日期:094.03.15
    507.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14224號函
    日期:094.02.23
    508.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05293號函
    日期:094.02.01
    509.
    字號:環署水字第0940001090號函
    日期:094.01.05
    510.
    標題: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事業未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或第五十三條所為通知改善之限期屆滿前,檢具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標準或其他規定之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收受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惟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之行政處分者,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照計,但依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對人民有利,故不在此限。本案限期改善期間之末日七月二十五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以七月二十五日之次日為期限之末日
    字號:環署水字第0930092981號函
    日期:093.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