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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400052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事業第 1  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
          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
          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
          改善已無實益。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