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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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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事業第1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改善已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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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400052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第 1 次因繞流排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依法應處罰鍰並通 知限期補正或改善,但在開立處分書之際,再次稽查發現繞流排放且情節 重大,依法命停工,因停工之復工條件已包含繞流排放之改善,因此限期 改善已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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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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