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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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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9300691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0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 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後,始得 排放。前項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雨 水下水道。但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與主 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其所規範之事業對象,係指位於污水 下道系統區域內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公告指定之事業,且 其廢(污)水採申請專管自行排放於區外承受水體者。至同條第二項 所稱「前項事業」,係指前述所規範之事業對象。 二、另工業區納管事業,排放廢(污)水於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之雨水 下水道,係違反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應依違 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處分,若亦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則同時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及第七條規定,並依法條競合原則,從一重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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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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