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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之精神,主要藉由技師專業協助以確保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之足夠,如僅變更放流口位置,未涉及廢(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等功能之變更時,得不須經技師簽證,惟仍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及「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於變更前申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09300754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容: 全文內容:一、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應經技師簽證之精神,主要藉由技師專業協助以
         確保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之足夠,如僅變更放流口位置,未涉及廢(
         污)水、污泥處理設施等功能之變更時,得不須經技師簽證,惟仍應
         依「水污染防治法」、「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及
         「事業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於變更前申請。
     二、另環保等單位進行放流口之許可、變更、登記之審查時,應確實依事
         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