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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行政函釋
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
公害陳情與督察
生活廢棄物處理
環境衛生
土壤及地下水
業務分類:環境管理 787 筆
301.
標題:
本署前身行政院衛生署六十六年三月十日衛署環字第一四0一七五號曾函釋:「人民因遷居在自己原住門首張貼啟事,商店行業因變遷營業或自屋出租,在原店或自家門首張貼啟事等,應予不罰,其所指門首含門窗及其兩側牆柱,二樓以上者並包括公共使用之大門及其兩側門柱」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0431號函
日期:
093.06.18
302.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5804號函
日期:
093.05.27
303.
標題:
廢/停
廣告物管理辦法有關張貼廣告部分,第十條規定「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3640號函
日期:
093.05.19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304.
標題:
廢/停
廣告物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職人員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導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於政府核准之廣告張貼處所內張貼」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3121號函
日期:
093.05.17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305.
標題:
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2134號函
日期:
093.05.13
306.
標題:
廢/停
廚餘經執行機關清除後,如依本署所公告一般廢棄物 - 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委託畜牧場再利用做為動物飼料者,該畜牧場應符合前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為政府機關或合法登記有案之農工商廠(場),其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未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理、處理許可證者,執行機關得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據以辦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2770號函
日期:
093.05.13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307.
標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7772號函
日期:
093.05.13
308.
標題:
經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30128號函
日期:
093.05.07
309.
標題: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21549號函
日期:
093.04.14
停止適用日期:
109.08.24
310.
標題:
廢/停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23339號函
日期:
093.04.05
停止適用日期:
10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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