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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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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77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或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辦理。」,及第四十一條規定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
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
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是以,執行機關為清除、處理轄區內之
一般廢棄物需要,得以依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方式執行一般廢棄
物之清除、處理工作,至其報核准之申請文件,應含括一般廢棄物基
本資料、清除方式、處理方式及設施、污染防治計畫、緊急應變計畫
等。另受託執行前述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機構,毋需取得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併予敘明。
二、本案貴局倘將一般廢棄物(如水肥)委託尚有餘裕量之工業區廢(污
)水處理設施處理,請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副本抄送經濟部工業局,請協助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與所轄彰濱工業區
協商合理收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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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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