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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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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4369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域內嚴禁張貼與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夾附廣告物並未規範。而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
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觀瞻之廣告物……」亦未有夾附廣告
字眼,是以有關夾附廣告,如有污染環境之虞者,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並以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處罰為
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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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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