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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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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321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已明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
保護局、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所,執行機關辦理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之規定。
二、查貴縣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屏府環廢字第0九一000四一九七六
號公告「屏東縣轄區(指定清除區)之污染行為」係依據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行為。」
而為之公告,惟該條文僅係規範污染環境行為,並未涉及廣告物申請
核准權責,本案對廣告物之管理建請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相關自治規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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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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