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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
空氣品質管理
固定源空污防制
移動源空污防制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噪音與電磁波管理
業務分類:大氣環境 5288 筆
1421.
標題: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固定污染源係指除移動污染源外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物理或化學操作單元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2469號函
日期:
095.10.02
停止適用日期:
110.05.20
1422.
標題:
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95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2605號函
日期:
095.10.02
1423.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8273號函
日期:
095.10.02
1424.
標題:
廢/停
一、依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規定,焚化爐之操作運轉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二次空氣注入口下游燃燒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850度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5716號函
日期:
095.09.29
停止適用日期:
108.12.23
1425.
標題: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或廢棄物固化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實際固化處理量達400頓/月以上者,均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6702號函
日期:
095.09.29
1426.
標題: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5743號函
日期:
095.09.21
1427.
標題:
一、依經濟部旨揭作業程序第1點及第5點規定:「經濟部為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或文件(以下簡稱環保許可文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0936號函
日期:
095.09.14
1428.
標題:
一、依臭氣及異味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A201.10A)規定,空氣中採樣可使用真空瓶採樣法、直接採樣以及間接採樣法等,其中直接採樣法係以無臭且不會吸附臭氣之隔膜式泵採樣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67513號函
日期:
095.09.05
1429.
標題:
一、依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揮發性有機物單位小時許可排放量達1.3公斤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之廢氣導入處及排放口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68641號函
日期:
095.09.05
1430.
標題:
一、依半導體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從事積體電路晶圓製造、晶圓封裝、磊晶、光罩製造、導線架製造等作業者,且其原物料年用量大於規定用量者,該項物質應符合前揭標準之規定
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69474號函
日期:
09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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