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3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50平方公尺以上者」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82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規定,其中「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係指:「從 事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並具有塗佈、去塗佈、上膠、 蝕刻或顯影等作業程序,其資本額達 3 萬元以上且廠房面積達 50 平方公尺以上者。」主要係針對光電材料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中所 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無機酸及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倘以晶圓、銀膠、乙醇及丙醇等為原料 ,經黏晶粒、烘烤、焊線、蓋印及成型等程序進行快閃記憶卡製造者 ,已符合前揭公告條件,應依規定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