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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100,超過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5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該公司新台幣10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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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09500757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案係某公私場所從事金屬工具翻砂鑄造生產與買賣業務,經環保機 關派員前往稽查,於其廠區下風處測得臭氣濃度檢測值為 100,超過 法定排放標準(標準限值為 50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環保機關乃依同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裁處 該公司新台幣 10 萬元罰鍰,並限期完成改善。惟該公私場所未於改 善期限提出改善完成之相關資料報請查驗,遲至超過原改善期限 36 日後方提出完成改善之檢測報告書,該環保機關乃以違反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 56 條第 2 項有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之 規定為由,自改善完成日回溯改善期限屆滿日一次開立 36 張處分書 。該公私場所不服,依訴願程序,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 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本案高等行政法院撤銷主要理由為「按日連續處罰之制度本質係屬行 政執行罰,其目的在於督促義務人『將來』義務之履行,並非對『過 去』行為之處罰,故於義務人已申報完成改善,並經檢驗合格後,主 管機關即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其再為處罰已無法令授權目的 (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情事存在,自不 得再就改善前義務人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等。為確實善盡督導已違 反規定污染源儘速完成改善之責,且避免類似情事發生,爾後貴局依 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對公私場所未依改善期限完成改善者執行 按日連續處分時,應於污染源完成改善前,按日執行處分,促使已違 反規定污染源儘速完成改善,達以按日連續處罰之行政執行督促改善 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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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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