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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請依本署95年9月4日環署空字第0950066222號函(副本諒達)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09500726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0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全文內容:營建工地施工機具油品含硫量抽測未符合規定限值者,其處分對象疑義案
          ,請依本署 95 年 9  月 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66222 號函(副本諒達
          )辦理,應以公私場所所有人為處分對象,即營建工程業主。另本署 95 
          年 4  月 14 日環署空字第 0950027765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