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函釋

資源循環

業務分類:資源循環 1671 筆

371.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65845號函
日期:098.07.27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372.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59777號函
日期:098.07.16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373.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59108號函
日期:098.07.15
374.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61262號函
日期:098.07.15
375.
標題:依廢棄物清理法之法理,違反行為義務者,該行為人於受行政處罰外,同時具有去除違法狀態之責任。依本法所定之限期改善即此法理之明文。而本法對於違法棄置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規定,除上述之違反行為義務者外,於第71條,另課予非直接傾倒掩埋堆置廢棄物但對於非法棄置有可歸責之人清理義務,即事業、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此學界與司法實務界稱其為「狀態責任」,係一種對物的責任,通常是排除危險,回復物之安全狀態義務,此等義務本身並無「人的行為」要素存在,其構成要件必須為比一般過失更嚴的「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而此加上「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要件之「狀態責任」,相對於「行為責任」,為補充性責任,亦即於相關判決所稱之「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59664號函
日期:098.07.08
376.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52683號函
日期:098.07.02
377.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49523號函
日期:098.06.25
378.
字號:環署基字第0980053585號函
日期:098.06.19
379.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46940號函
日期:098.06.08
停止適用日期:109.09.07
380.
字號:環署廢字第0980043832號函
日期:098.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