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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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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495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社區家戶垃圾收集清(轉)運作業疑義,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0 年 2 月 5 日(90)環署廢字第 0004836 號函釋,略以 :「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 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倒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 ,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其中「垃圾收集點」係各執行 機關為清除該轄區一般廢棄物作業方式所規定之交付回收、清除之地 點。因此,「垃圾收集點」依執行機關作業方式,可為垃圾子車或線 上清運之清潔隊垃圾車等符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4 條 規定交付回收、清除方式。 二、至於清潔公司從大樓、社區將家戶垃圾運送至非附近垃圾收集點之行 為,已非屬前述「一般大樓、社區之清潔行為」,已涉及廢棄物之清 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定,應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後, 始得受託清除廢棄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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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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