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醫療機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之清除處理疑義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597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醫療機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之清除處理疑義,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7 月 7 日北市環五字第 09834336000 號函。
二、查醫療機構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不含應回收
廢棄物),係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規定
,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
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三、前述委託清除如係委託民間代清除業者或資源回收業者,則該業者應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
理辦法」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四、另查行政院衛生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及「醫療事業廢棄物
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於 91 年 9 月 10 日衛署醫字第 0910054
621 號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
管理方式」,其中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
及廢塑膠(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為
得依該公告管理方式再利用之廢棄物。上述依公告方式再利用之廢棄
物,其清除方式依「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
,得以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
除、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或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
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等方式為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