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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金門地區補給庫廢被服暨床墊處理作業相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0612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函詢金門地區補給庫廢被服暨床墊處理作業相關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
              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
              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二、本案金門地區補給庫產生之廢被服暨床墊等一般廢棄物,為家戶以外
              所產生,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
              理,如需將清除之廢棄物進焚化廠處理,須由執行機關同意指定之。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