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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8條第1項第2款第2目及第5項所稱「特殊情形」規定及限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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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618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及第 5 項所稱「特殊情形」規定及限制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就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之貯存規定略以:「不得貯 存;但有特殊情形而須轉運者,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後,得於攝氏五 度以下冷藏或冷凍,並以七日為限」。上述但書規定「有特殊情形而 須轉運者」,係以清除機構有特殊情形而需轉運為要件,例如偏遠地 區、離(外)島等受限於運輸條件而有轉運必要者,爰此,地方主管 機關得審酌清除機構轉運感染性廢棄物之必要性,依權責逕為同意其 冷藏或冷凍貯存;且此同意事項,屬清除機構清除感染性廢棄物之常 態清理行為之一,其轉運、貯存設施亦應納入清除許可內容。 二、至於依本標準第 8 條第 5 項規定申請延長貯存期限之「特殊情形 」,則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裁量,惟核發之同意文件應註明申請延長 貯存之廢棄物種類、原因及許可延長貯存之期限,並副知中央主管機 關;上述第 8 條第 5 項規定之「特殊情形」,包括緊急事件發生 致需要暫時貯存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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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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