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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符合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之再生油品,相關補助及輔導獎勵措施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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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5268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符合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之再生油品,相關補助及輔導獎
勵措施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貴公司處理之廢棄物項目,如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15 條規定之公告應
回收廢棄物,則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
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
請審核管理辦法」向本署取得受補貼機構資料後,始得進行稽核認證
及領取補貼。
二、另廢容器應依「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進行
處理,而相關領取補貼之配合事項,應依「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
業辦法」與「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廢塑膠
容器類)」規定辦理。
三、貴公司為高雄縣政府南區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如欲申請相關補助
費用,應依「環保科技園區入區廠商生產補助費申請須知」規定檢具
相關文件,向高雄縣政府申請生產補助費
四、本案符合國家標準之再生資源之再生油品,如經貴公司依法向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登記為產品者,則非屬廢棄物,其輸出入皆不受廢棄物清
理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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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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