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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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097.07.24 |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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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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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102.10.04 |
廢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1項第8款及第11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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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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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108.04.19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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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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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
108.11.27 |
廢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擴建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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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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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
099.08.27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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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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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
112.12.19 |
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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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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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100.05.09 |
核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關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製程產出物之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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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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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
099.01.07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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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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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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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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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08.12.30 |
廢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原名稱: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 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 「機動車輛」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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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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