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之認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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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第二款「擴增產能」之認定方式:
(一)「擴增產能」係指附表一工業類別之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
械設備數量、擴建廠房(生產線)或其他因素致使工廠生產產品之
總量增加。
(二)附表一工業類別之工廠,同時具有非屬附表一之工業類別時,前項
工廠生產產品之總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1.非屬附表一工業類別所生產之產品不納入計算。
2.以附表一工業類別所生產之產品作為非屬附表一工業類別之原料
者,該附表一工業類別所生產之產品應納入計算。
(三)工廠生產產品總量及擴增產能百分比之計算方式如下:
1.工廠生產之產品以相同單位計量時,工廠生產產品總量為各項產
品種類產量之總和;擴增產能百分比以擴增後產品總量增加之比
率計算,公式如下:(擴增後之產品總量-擴增前之產品總量)
/擴增前之產品總量×100% 。
2.工廠生產之產品涉及以不同單位計量(例如重量、面積、長度…
等單位)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個案予以計算。
二、既有工廠申請開發涉及不同工業類別(指附表一、附表二或其他工廠
之工業類別)時,應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以申請內容涉及之工業類別分別認定。
(二)申請內容涉及無法區分使用之共用設施時,該共用設施之申請開發
面積應分別納入所涉及之工業類別予以認定。
(三)既有工廠之「興建」或「擴建」,以各工業類別單獨認定之:
1.涉及新增工業類別,屬該工業類別之興建。
2.涉及擴增原許可工業類別之基地面積,屬該工業類別之擴建(非
以是否擴增工廠登記之基地面積認定)。原許可工業類別之基地
面積,以最近一次許可該工業類別之基地面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