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稱之高度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0990076920號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六條所
稱之高度,係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建築物高度認定
,屋頂突出物得否免計入建築物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等相關規定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