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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70054769號令
法規體系:
資源循環/應回收廢棄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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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全文內容:核釋「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第五項,有關販賣、贈送
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指定電池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指定電池或附指定電池物品符合公告事項三及四規定,於確認文件有
效期限屆滿前已於市面銷售者,於確認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後仍得繼續
販賣、贈送,銷售日期以販賣業進貨單、進貨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準
。
二、前述之指定電池經主管機關抽驗,其汞含量超過 5ppm 者,仍應依本
公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