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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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2.03.22 |
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原名稱: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開發,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之土地(不含釋出後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作為工廠或園區之範圍),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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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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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11.06.30 |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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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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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10.02.02 |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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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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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8.11.27 |
廢臺北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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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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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8.11.27 |
廢桃園縣準用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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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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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08.11.27 |
廢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種文化、教育、訓練設施或研究機構之擴建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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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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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08.11.22 |
廢/停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執行事項涉及環境影響評估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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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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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8.11.22 |
廢/停九二一震災重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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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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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08.04.19 |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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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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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07.05.29 |
廢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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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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