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原則依行政院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八十八內字第三五六七三號
函送「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執行事項分辦表」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原則適用區域為總統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三、本原則所規範之開發行為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
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
四、安置受災戶之臨時住宅及災區社區、住宅之興建,免實施環境影響評
估。
五、開發行為如屬前項以外之災害復舊緊急性工程,除其位於斷層帶二側
各一百公尺範圍內者,應提出因應對策逕送主管機關審查外,免實施
環境影響評估。
六、開發行為如屬第四項以外之災害新建緊急性工程,除其位於下列區域
者應提出因應對策逕送主管機關審查外,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應
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備查。
(一) 位於國家公園。
(二) 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 位於斷層帶二側各一百公尺範圍內。
七、本原則適用期限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