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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綜字第1070040937號公告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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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水力發電廠(不含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之川流式水力發電系統)
          之開發,於山坡地興建或擴建攔水壩(堰),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