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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31005796號令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移動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錄一、申請柴油汽車合格證明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
附錄二、申請重型柴油汽車引擎合格證明函應檢具文件及遵循事項.pdf
附錄三、柴油汽車及柴油引擎劣化、再生、進化係數規定.pdf
附錄四、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量產品質管制規定.pdf
附錄五、柴油汽車、柴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實施新車抽驗之測試方式、抽驗車輛之選定、測試結果之判定、召回改正計畫內容及其他應遵循規定.pdf
附錄六、配備OBD柴油汽車規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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