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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 - 移動源空污防制 95 筆

日期 標題 法規類別
61. 088.06.28 含硫量百分之0.0五(0.05%)以上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應予管制使用及販賣 實質法規
62. 088.03.02 含硫量百分之○.一五以上之柴油及含硫量百分之○.○五以上之柴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63. 088.03.02 含鉛量每公升○.○一三公克以上之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 實質法規
64. 088.03.02 含鉛量每公升○.○二六公克以上之高級汽油,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燃料,應予管制使用及販賣 實質法規
65. 113.04.19 廢/停公告「補助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站執行定期檢驗費用標準」 行政規則
66. 109.03.10 廢/停進口使用中汽油汽車之進口地區、廠牌、車型年、抽驗比例及適用期間 行政規則
67. 109.03.10 廢/停進口國外低污染使用中汽油汽車之進口地區、廠牌、車型、車型年、抽驗比率、逐車檢測方式及適用期間 行政規則
68. 109.03.10 廢/停電動二輪車電池交換系統共通電池審驗規範 行政規則
69. 109.03.10 廢/停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鋰電池安全審驗規範 行政規則
70. 108.06.12 廢/停交通工具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管制種類 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