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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15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 - 固定源空污防制:152 筆

101. 111.06.06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02. 111.06.06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03. 109.07.20 石油焦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104. 109.05.05 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實質法規
105. 109.03.27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106. 109.03.27 含硫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液體燃料,供固定污染源使用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實質法規
107. 108.08.06 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實質法規
108. 108.06.11 第一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09. 108.06.11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實質法規
110. 108.03.25 從事烹飪將烹飪廢氣逕行排放至溝渠中,致產生油煙或惡臭者,為空氣污染行為 實質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