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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0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21988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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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引擎使用之液體燃料超過限值或種類者,為易
          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