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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0032687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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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高級柴油依其銷售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