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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56205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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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第一批至第三批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之公私場所」
          ,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