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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80040643A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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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廢止「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報年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