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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111062464號公告
法規體系: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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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第二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如附表。但表列製
              程條件符合公告「第一批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者,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
          二、前項固定污染源之操作許可證記載之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其粒
              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或氮氧化物未達每年二公噸者,該項空氣污染物
              不需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
          三、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